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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津貼

適用對象 / 申請或給付資格:

 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下列人員,並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僱用獎助:

  1. 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人員(特定對象係指:負擔家計婦女、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3.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4. 外籍地區及大陸地區配偶。

服務內容 / 給付標準:

  1.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0,000元。
  2.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
  3. 雇主領取僱用獎助,最長以發給12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12個月為限。)

依據規定:

  1.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2.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申請期間:

 經常性業務。

受理窗口: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應備文件:

  1. 津貼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更新日期:2009-02-19 15: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