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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會對有關就業保險之問題,達成「建構完整就業安全體系,失業保險業務由勞保體制脫離,單獨立法辦理,並與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之共識,經勞委會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立法院於91年4月25日三讀通過,5月15日總統公布,於9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獲得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健保費補助等之保障,以維持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就業保險法中明訂勞委會為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其業務委任本局辦理,並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業務監理及爭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