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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業務主題 » 勞資關係 » 勞動契約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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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單位: 勞資關係處 業務類別: 2.答客問
專案類別: 2.2勞動契約 資料提供者: 勞資關係處
意見信箱: rela@mail.cla.gov.tw
主  題: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但應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內 容

問題2: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但應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答 案: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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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2-09 13: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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