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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業務主題 » 勞資關係 » 勞動契約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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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單位: 勞資關係處 業務類別: 2.答客問
專案類別: 2.2勞動契約 資料提供者: 勞資關係處
意見信箱: rela@mail.cla.gov.tw
主  題: 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內 容

問題7: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答 案: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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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2-09 13: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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