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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反映「公部門招考人才限制年齡」之回應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07-21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民間社團「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21日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國家多項特種考試(包括警察、民航、國安、司法人員、外交領事等類科)設有報考「年齡」限制,影響中高年齡就業機會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提出陳情。

勞委會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條款已於96年5月完成修法,增加「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納入職場中禁止就業歧視項目,又條文中定有「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之但書規定。公部門之特種考試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辦理。所以對應考人設有年齡限制係屬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之法規命令明文規定,故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勞委會已於96年7月26日號致函考選部,說明依憲法第18條規定,應考試服公職為人民基本權利,用人機關仍應本諸權責就各該考試所限制之條件,檢討其是否合理及必要,始依法為適當之比例限制,以達就業平等之目的。並請該部轉知所屬機關、用人單位配合加強宣導並檢視相關進用標準設限之妥適性。

又於96年12月5日考選部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研商各項公務人員特考應考年齡及兵役條件事宜會議」,勞委會也在會議中強調「選才應以工作能力為主要考量,年齡與工作能力並非成正比,建議各用人機關檢討各項考試應考年齡限制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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