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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放寬藍領外勞在臺工作年限為9年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7-07-11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總統於7月11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修正案,將藍領外勞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從原本之6年延長為9年,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本修正案將於96年7月13日發生效力。

依修正前本法第52條規定,藍領外勞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原累計不得超過6年,惟為顧及該等外勞正值技術成熟、工作效率最佳狀態及勞雇關係穩定之際,如不能繼續合法再來臺工作,雇主必須重新招募其他外勞加以訓練,不僅增加雇主訓練成本,且勞雇須重新適應容易造成管理問題,故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52條規定,將藍領外勞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從6年延長為9年,如此可善加利用外籍勞動力、穩定勞雇關係,並減少勞資爭議及外勞行蹤不明等負面影響。

另有關藍領外勞每次入臺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即初次許可2年,得展延1年)期滿需出境一日以上始得再入臺工作之規定,則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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